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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扶持有广州地方特色的研究,推出有广州特色的研究成果,创造广州社会科学研究的精品和品牌,推动有广州特色学术流派的形成,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市人文社会科学事业,根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五”规划纲要》,以及《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下称“基地”)建设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基地的建设以我市所属高校和科研单位为依托,以有广州地方特色的研究为重点,负责人为我市相关学科或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第二条 基地的产生,采用在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重点对象进行评估审定的办法。

  第三条 基地的申报条件:

  1.基地的负责人年龄在60岁以下,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所申请的学科或研究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全面的了解;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获得过国家级科研奖励;在该学科或研究领域公开出版过有影响的专著和在国家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在所申请的学科或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声誉;有较强的学科建设组织协调能力,能指导基地的研究人员从事学术研究。

  2.主要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所申请的学科或研究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相当的了解;在该学科或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积累和成果,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有探索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和持续发展的潜力。主要研究人员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是外单位(市属)在本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但外单位(市属)优秀人才一般不能超过50%的比例。

  3.为了培养人才,研究队伍还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中级职称人员。整个研究队伍要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总人数不能少于1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能少于3~4人,副高级研究人员不能少于5~6人。

  4.有相应的硬件条件(办公用房、设备、图书资料等)和软件条件(完善的研究规划、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5.有相应的科研基础条件,近5年来公开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0篇,公开出版专著不少于3部,承担国家级课题不少于2项。

  6.基地建设纳入所在单位管理,并得到所在单位的支持。在申报获得批准后,基地所在单位能够按照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资助金额1:1的比例,先行向入选基地提供相同数额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评估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基地的评估工作贯彻科学、公正、公开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评估程序为:

  1.由广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广州市目前各市属高校和社科科研单位的实力,有目的地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

  2.市社科规划办通知候选基地的单位根据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拟出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方案和研究计划。建设方案应包括本单位拟建基地学科在研究力量、研究水平、软硬件、经费的投入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计划应重点提出和论证拟建基地在有关学科和领域中的研究选题、研究计划和以往的研究成果,拟投入的人力及预期研究成果等。

  3.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候选基地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写出评估报告。

  4.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请候选基地的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答辩,接受领导小组成员的询问和审核。规划领导小组根据规划办的评估意见和询问答辩情况,讨论确定入选的基地。

  5.市社科规划办与入选基地签订“基地建设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基地建设项目正式启动。建设时间为三年,起止时间以签订日期为准。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 基地建设的日常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实施监督,充分发挥双方的积极性。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基地建设进行全程跟进、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主要职责是:

  1.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扶持,每年向每个基地资助20万元。

  2.督促、检查基地建设责任书的执行情况。根据建设方案和研究计划,对各阶段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不能实施建设方案和研究计划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八条 基地所在单位是基地建设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由本单位一位副职以上领导牵头组建基地,并担任基地的主要负责人。

  2. 制定本单位基地的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做好基地的申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3.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4.对基地进行全程管理,并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5.保证按照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资助金额1:1的比例,向基地提供相同数额的经费资助。

  6.优先选派研究人员到国内外重点高校或科研机构参加与基地建设有关的专业进修、留学、访问和学术交流。

  7.管理好市社科规划办拨付的资助经费,并按规定为基地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提供方便。

  第九条 基地应依托所在单位1~2个实体性研究机构,并按有关规定抓好自我管理。具体责任是:

  1.制定完善的科研学术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任务。

  2.自主安排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独立核算。

  3.每年(或每阶段)向市社科规划办作一次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情况和经费开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接受市社科规划办的考核评估。

  4. 每年推荐或安排1~2名基地科研人员到国内外重点高校或科研机构参加与基地建设有关专业的进修、留学、访问和学术交流。

  5.定期开展理论、学术研讨,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内的学术界形成一定的影响。基地建设三年间,必须在国内省级以上的社科核心刊物发表文章20篇以上,出版学术专著3部以上。

  6.根据基地建设计划,每年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具有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其结题成果应达到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等奖或以上的层次,或达到国家或省级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或以上层次。

  第四章 资助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基地的拨付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由市社科规划办将资助的基地建设经费直接拨至基地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可使用5%的管理费。经费使用情况需接受市社科规划办的审计。

  第十一条 每年的资助经费分两次拨给。第一年自双方签订责任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经费的50%。到年末,基地完成年度预期目标,填写《研究任务完成情况报告书》,经市社科规划办检查,考核合格后拨付余下的50%。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则停止次年的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